当前位置: 首页 > 专委会介绍 > 专委会章程

专委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陕西省医药价格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英文名称:Shaanxi Medical Pric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价格业务有关人员和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生产经营企业等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国家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价格政策,规范企业价格行为;积极参与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价格改革,为政府科学制定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价格政策,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价格管理体制和价格形成机制提供服务,维护企业合法价格权益,促进我省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陕西省西安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通过宣传贯彻国家和我省价格政策,开展行业调研、统计分析,协调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价格矛盾,平衡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价格,规范医药市场和医药企业价格行为;

(二)发挥医药价格交流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传达落实政府对行业和企业的要求与任务,积极向政府反映行业和企业的合理诉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价格秩序,加强行业价格自律,建立健全企业价格管理制度;

      (四)支持我省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组织开展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价格宣传培训、业务咨询、信息交流、学习考察,促进会员间沟通交流;

(五)协助会员单位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每年参加协会、专委会活动2次以上,连续两年不参加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2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常务副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

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兼职,其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为一届)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担任。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承接政府部门委托工作的服务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单位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3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地址:陕西·西安市雁塔西路277号     邮编:710061  
Copyright(c) 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      陕ICP备12009712号-3号

【关注我们】